不动产一物二卖法律问题研究 07月07日
【摘要】一物二卖源于逐利的需要,以不动产的问题居多。传统理论无法实现对先买受人的充分保护。从物权法救济的角度看,我国目前处于不动产登记由不完善向完善的过渡时期,应当以《物权法》的实施为时间界限,区分不同时间物权登记变动的效力;并将物权登记转移的标的物限制为在市场中物权明晰的不动产,增强占有在物权变动中的作用。从合同法救济的角度看,撤销权在一物二卖中的适用是有限的,损害赔偿是先买受人的通常救济方式。 […]
【摘要】一物二卖源于逐利的需要,以不动产的问题居多。传统理论无法实现对先买受人的充分保护。从物权法救济的角度看,我国目前处于不动产登记由不完善向完善的过渡时期,应当以《物权法》的实施为时间界限,区分不同时间物权登记变动的效力;并将物权登记转移的标的物限制为在市场中物权明晰的不动产,增强占有在物权变动中的作用。从合同法救济的角度看,撤销权在一物二卖中的适用是有限的,损害赔偿是先买受人的通常救济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