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作者:师大云端图书馆 时间:2016-01-27 分类:硕士论文 喜欢:2022
师大云端图书馆

【摘要】当今社会,结婚是越来越难了。在个体更看重情感追求的今天,要遇上一个自己称心如意的另一半难度已经不小;即便遇见了那个另一半,仍旧面临着诸如工作异地、结婚买房等等挑战。结婚已经不再像以前那么有吸引力,社会上甚至产生了很多所谓的“恐婚族”,即是对婚姻产生恐惧的人群。至于“恐婚”的原因,不一而足,有的是受传统思想上婚姻意味着责任的影响,不愿意承担或者自己认为无法承担,有的是因为婚姻对夫妻双方的约束较多,而个体期望更为自由的生活方式,有的是因为自己或者对方对结婚的经济条件要求较高,在经济生活压力增大,抚养子女成本飙升的社会环境下,对婚姻产生了恐惧。总之,婚姻在当前不仅吸引力下降,而且更使一部分人群感到恐惧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与恐婚人群相似的,还有一群“恐不婚”人群,就是担心年轻人在适婚年龄不结婚或者难于结婚的家庭长辈,他们对晚辈的“逼婚”行为更是加剧了“恐婚族”对婚姻的恐惧。结婚越来越难,而离婚却是越来越常见了,有统计显示,在过去的三十年间,离婚率存在着急剧上升的趋势,这种趋势说明婚姻已经不如原来那么稳定,人们的行为已经不同于以往,正在远离婚姻。通过缔结婚姻组成家庭似乎已经不甚幸福完美了。究其原因,是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强烈变革,个体主义、个性主义的彰显,个体追求更加自由的生活方式,另外传统的家庭生活方式也朝着多样化发展,传统道德价值观念对人们的约束越来越小,婚姻家庭的神圣感下降,社会对于很多婚恋现象心态更为宽容。结婚难,离婚率高,但是人们对于温暖家庭的追求和向往并没有改变,作为组成组成家庭最基本形式的婚姻,在现今吸引力下降,不能得到所有人的认同之时,聪明的人们通过另外的一种形式获得家庭的满足,这就是社会上的同居现象。同居,这种趋势最先是上世纪六十年代从欧洲和北美蔓延开来的,人们不通过结婚的形式而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在一起,这种新的生活方式受到很多年轻人的欢迎。我国在实行市场经济以前,对外联系交往较为不频繁,人们的思想观念也较为保守,同居现象并不突出,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对外联系的密切,人们的思想和生活方式也越来越开放,同居现象在我国开始有所显现,及至现今,同居现象已经不是某个地域的某种现象了,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现象。同居,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同屋而居,但是具有多种含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同居,乃是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很多非婚同居行为,就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在一起共同生活。目前的同居现象和行为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的这种非婚同居现象和非婚同居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对于非婚同居的行为可以比较容易地从表象上判断出来,但是这种判断可能并不准确,而在法律层面上的非婚同居行为,并不是通过一些表象就可以判断出来的,或者说法律中的非婚同居行为较为严肃和谨慎,因为日常生活中借助认定的表象可能是感性的,而要认定成为法律层面的非婚同居行为就需要上升到理性认识才准确。如一男一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某一段时间女方去了男方所在的城市逗留,期间双方共同居住在一起,甚至还经常一起买菜做饭,但是女方只逗留了一周就离开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能够被大家认可他们是非婚同居,但是在法律上能否认定为非婚同居还值得考虑,因为这可能仅仅是一种借宿行为。非婚同居现象并非从来就有,而我国法律对于非婚同居行为的态度也不是一贯到底的,曾有过多次转变。最先的是为了照顾旧社会留存的现实状况,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男女双方,承认他们的同居行为构成事实婚姻,将非婚同居现象作为有效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和保护。随着我国法制的日益健全,结婚登记制度的日益健全,我国法律从绝对承认非婚同居为事实婚姻逐渐过度到较为严格地遵照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表现为从绝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态度转变为相对承认的态度,同居关系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严格的事实婚姻认定条件的,按照非法同居规定处理,要“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之后,由于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很大程度上地规范我国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对于非婚同居行为采取了绝对的否认态度。但是随着法制的进一步健全,法律更加尊重人们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生活,反映到对于非婚同居的态度上,就是采取了“不制裁、不保护、不干预”的政策,可以说这是法制的一个进步,但是并非达到了完美。当前非婚同居现象也正是在这种“不制裁、不保护、不干预”的政策大环境下蔓延开来,说这种法制的进步并不完美,是因为在非婚同居现象而引发的纠纷矛盾中,女性的权益未能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现代法制社会中,包括我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都强调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然而,就目前法律在非婚同居现象中扮演的角色,我们认为还是不够的,未能达到对于女性权益的特殊保护,实际上就是在制度设计和安排上置弱势的女性于更加不利的境地。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出于生物学角度、社会学角度、法学角度和经济学的角度考虑,给予了女性权益特殊保护,但这种保护并不是法律的恩赐,更非男性的怜悯,乃是法制文明对于女性人权的保障,是天赋人权的要求,是女性权利斗争的结果,也是法制文明进步和社会公平的标志性体现。应当说,我国法律对于在现有的女性权益保护方面,如婚姻家庭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女性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得到了很大的进步,这些都与我国法制的完善密切相关。然而,针对当前不断蔓延的非婚同居现象,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性等原因,在非婚同居方面,对于女性朋友的保护还不到位。在非婚同居情形下,由于缺乏婚姻家庭关系的这层保护,女性的权益更加暴露在不法侵权之前,遭受到诸多的损害而求助无门,这并非是一种猜测,也并非是一种个案,而是一种现实,一种普遍现象。既然在生物学角度、社会学角度、法学角度以及经济学的角度都有充足的理由对于女性权益的特殊保护,那么,对于在更容易受到侵权的、更少救济途径的非婚同居方面,现代社会就更有理由去为这些弱者提供更为周全的保护。可是糟糕的现实就是,非婚同居现象纠纷中,女性连正常的维权途径都困难,更别谈女性权益的特别保护了。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相信社会在认识到非婚同居现象中女性权益的保护障碍之后,会有所作为,其中最为有效的途径莫过于从制度上确认在此情形下女性权益的保护方式。正如前文所言,作为社会现象的非婚同居最先是在欧洲和北美流行蔓延开来的,对于非婚同居现象而产生的纠纷矛盾形成了诸多判例或者制定出了专门的法律。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具有共同性,现代各国对于女性权益的特殊保护具有共同性,从这两点来说,欧美的相关制度对于我们保护非婚同居纠纷中女性权益的保护是一种启示和经验。当然这些启示和经验还需要本土化,保护非婚同居纠纷中女性权益应当结合我国目前现有的制度缺陷和法制体系综合考量。在非婚同居现象中女性权益的保护方面,我们认为建立非婚同居制度很有必要,这既是体现私法自治和完善我国法制的需要,也是女权主义开始盛行和婚姻道德观念转变和适应我国婚姻家庭逐渐多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另外,承认非婚同居合同的法律效力,赋予女性更多的自主决策选择权,加强对非婚同居女性身体权、财产权的保护,以及赋予同居双方适当的身份权都不失为保护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好的探索和方法。法律应当体现公平正义,在非婚同居现象和因非婚同居引发的矛盾日益增多,女性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的背景下,法律不应当视而不见或是见而不扶。“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做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我们希望,在我国,在日益增多的非婚同居现象中,关于女性权益的保护,正义的制度可以早日使非婚同居的双方之间的冲突有一恰当的平衡。
【作者】张美玲;
【导师】李洪祥;
【作者基本信息】吉林大学,民商法学,2014,硕士
【关键词】非婚同居;女性权益;救济措施;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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