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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容忍代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03月21日

【摘要】容忍代理制度本身在我国大陆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然而根据德国民法学说和判例,可知其定义为:“被代理人放任他人作为其代理人出现,相对人依据诚实信用可以而且事实上已经认为该他人被授予代理权,在法律上应当将该他人视为享有代理权”,我国台湾地区将其规定为表见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容忍代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越来越普遍,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易使人产生误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