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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域外效力的形成机制 02月24日

【摘要】在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极端气候现象频繁发生的今天,承认环境法的域外效力可以弥补国际环境法“软法”的缺陷。环境法通常不具有域外效力,但立法机构清晰的立法意图、对本国环境产生不利后果、行为地点发生在本国以及无外交冲突等可能成为不具有域外效力的例外情形。法院可以基于属地原则、属人原则、效果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有利原则等取得管辖权。理论上,全球化世界的治理需要、全球公域的环境伦理、商业的社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