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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登记对抗主义在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适用 03月02日

【摘要】动产被划分为一般动产和特殊动产,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采取交付生效主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效力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这一法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达成合意)时起生效,登记仅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我国民法继受了物债二分的潘德克顿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