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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 01月28日

【摘要】我国于2009年对《保险法》之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条款修订后,原“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改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将危险显著性或重要性明确纳入现行规定中,由此产生的通知义务亦称为危险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此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与英美法系通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允诺担保条款的方 […]